房源通过新建、改建、收购、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。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。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,经依法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手续后,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,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,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。
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配租实行统一管理,执行统一的准入条件、租金政策和退出要求。租金实行政府定价。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,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,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的水、电、燃气、有线电视、电信、卫生、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。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,不得出借、转租或闲置,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。
限价商品住房
根据省政府《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实施意见》,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采取“两限、两竞”,在限套型、限房价的基础上,采取竞地价、竞房价的办法,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,确定开发单位。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。限价商品住房套型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。
棚户区改造
根据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(危房)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棚户区是指连片规模较大、居住条件困难、住房基本功能不全、房屋抗震性能差、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、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。根据省政府要求,从2010年起,福建省将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。(记者 潘绣文) 上一页 [1] [2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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